停車場的車輛丟失停車場是否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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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的車輛丟失停車場是否有責任
停車場的車輛丟失停車場是否有責任
1.停車場車輛丟失停車場是否負責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免費停車,停車場僅在其對保管車輛的毀損、滅失存 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是以臨時佔道停車場為代表的場地租賃停車場,除車主和停車場另行專門約定成立保管關係的特殊情形外,在車主與停車場之間成立的是停車場地臨時租用合同關係,車主交納的費用僅是場地租賃費而非保管費,在停放車輛發生丟失、毀損時,停車場並不承擔保管責任。車主將車輛停放在停車場,如果欲一併就車內物品與停車場達成保管合同,需另行就車內物品與停車場締結保管合同,並交納相應的保管費用。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條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條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一條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出具保管憑證,但是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七條 保管期內,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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