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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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的量刑
變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的量刑
一、變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
1、行為人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
二、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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