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追討欠款的交通費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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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追討欠款的交通費由誰承擔
私人追討欠款的交通費由誰承擔
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實際支出的應由當事人負擔的各種費用。其他訴訟費用包括:

(1)勘驗費、鑑定費、公告費用、翻譯費用,按國家的有關規定交納;

(2)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規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助費,由人民法院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決定;

(3)複製本案有關材料或法律文書的費用,按實際成本收費;

(4)採取財產保全、先予執行措施中所支出的費用,按實際支出收費。其他訴訟費用的徵收,只限於財產案件。

行動指導

1.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當交納訴訟費用的當事人,因經濟上確有困難、無力負擔或者暫時無力交納訴訟費用時,可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減、緩、免的制度。

2.訴訟費用應先由原告、反訴人、上訴人或申請人預交。預付訴訟費用的當事人不一定就是最終承擔訴訟費用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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