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處分法規定記大過的期間為多少個月 - 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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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處分法規定記大過的期間為多少個月,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政務處分法規定記大過的期間為多少個月,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記大過的期間十八個月。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規定,政務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六個月;
(二)記過,十二個月;
(三)記大過,十八個月;
(四)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法律依據】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八條,政務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六個月;
(二)記過,十二個月;
(三)記大過,十八個月;
(四)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政務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務處分期自政務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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