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間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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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且該除斥期間不發生法律上中止、中斷的效力。除斥期間可以分為法定除斥期間和約定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95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常見的除斥期間規定如下:《公司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2條第2款,股東撤銷權為60日;《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5條,受遺贈權為2個月;《合同法》司法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二第24條,合同解除/債務抵消異議權為3個月;《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93條,繼承人/法定代理人的贈與撤銷權為6個月;《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3條,遺失物認領權為6個月;《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6條,保證責任追償權(未約定保證期間)為6個月等等。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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