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的有選舉權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3W
監外執行的有選舉權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被批捕人員有選舉權沒有

1、在押中的已決犯,凡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力的,一概沒有推舉權。

2、對已在押,但尚處於正在受偵辦、申述、審判階段的人,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直接推舉的若干規則》,凡觸及危害國家安全或其他嚴重刑事案件被拘押的,經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決議,在被拘押期間中止行使推舉權。

3、關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控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力的;被拘押,正在受偵辦、申述、審判,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沒有決議中止行使推舉權力的;正在受拘留處分的,以及正在取保候審或被監視居住的;正在被勞動教養的,應准予行使推舉權。依據有關規則,上述准予行使推舉權力的人員參與推舉,由推舉委員會和履行拘禁、拘押、拘留或者勞動教養機關共同決議,能夠在活動票箱投票,也能夠託付有推舉權的親屬或者其他選民代為投票。被判處拘役、受拘留和勞教處分的人,也能夠在推舉日回原選區參與推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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