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傳喚人需要審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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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傳喚人需要審批嗎?
刑事傳喚需要審批嗎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安機關對於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第一百七十四條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並責令其在《傳喚通知書》上簽名(蓋章)、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由其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到案時間。訊問結束時,應當由其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傳喚通知書》上註明。第一百七十五條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需要對被傳喚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傳喚期間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對於不批准的,應當立即結束傳喚。三、《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個小時。但在實踐中,傳喚(包括拘傳)時間超過12個小時的問題卻時常發生。以上所述是我給出的刑事傳喚需要審批嗎的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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