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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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

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採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則依據《刑事訴訟法》審理,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或者制裁。若後被無罪釋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1條的規定,【拘留的條件】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⑴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⑵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⑶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⑷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⑸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⑹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⑺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條件是:


1、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後,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拘留最長時限為30天


綜合上面的説的,借錢不還一般是不會進行判刑的,如果執法人員要對當事人進行強制措施的行為一般會直接被關押在拘留所進行處理,對於不同的案件執法人員所關押的地方就會不一樣,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一定要按流程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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