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所最多拘留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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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強制措施,所以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款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
第2款規定: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第3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這就是説,拘留剝奪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為10日,特殊情況下為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後羈押時間可長達3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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