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農村基層人員職務犯罪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4W
如何認定農村基層人員職務犯罪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如何認定農村基層人員職務犯罪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如何認定農村基層人員職務犯罪

1、在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案件中,涉案款物的權屬對案件的定性具有重要影響。實踐中,農村基層組織人員非法侵吞、挪用的財產,如果屬於代為管理的國家財產,就應該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如果屬於村集體的自有財產,則成立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
2、因此司法機關要想對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案件作出準確的定罪,就必須對該職務行為所侵害財產是國家財產抑或是村集體自有財產作出甄別和判斷。
3、農村基層組織人員管理、支配或經手的財產按其性質或權屬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村集體的自有財產,屬於村集體所有。主要包括村辦企業財產、村提留資金、土地補償款、村辦經濟實體所獲得的利潤、村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出售、承包、租賃所得、村集體自我積累的資金等。另一類是在協助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時,代為管理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主要包括代為發放的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社會捐助款物,土地徵用補償款中的安置費、青苗補助費以及代徵、代繳的税款、計劃生育罰款、黨費等。實踐中,這兩種不同性質的財產都可能成為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的對象。
4、當犯罪對象是村集體財產時,農村基層組織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將該財產非法據為己有的,應當定職務侵佔罪。之所以將村民小組組長的行為定性為職務侵佔罪而不是貪污罪,最根本的原因是因為涉案款物的屬性,即村民小組組長侵佔的是村民小組的集體財產。換言之,如果村民小組組長侵佔的是代為管理的國家財產,那麼,對其行為就不能定職務侵佔罪而應當以貪污罪論處。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