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時女方父親把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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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給女方的房產離婚時歸誰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二)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三)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四)一方的婚前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男方父親同意將自己名下的房產贈與女方,那就是明確只贈與女方的,所以説房子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歸女方所有。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二)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三)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四)一方的婚前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男方父親同意將自己名下的房產贈與女方,那就是明確只贈與女方的,所以説房子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歸女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