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體與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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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體與合同的效力
合同主體死亡後有合同效力嗎
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有7種,即: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債務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一方當事人死亡,顯然不屬於上述(一)至(六)的情形,而當事人如果不在合同中約定一方當事人死亡後合同效力終止或者不將一方當事人死亡約定為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並且行使合同解除權的話,似乎合同權利義務還繼續存在。 然而,《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這條法律確定的原則,即“合同相對性原則”。即合同只在當事人之間有法律約束力,對第三人沒有約束力。合同的效力範圍僅限於合同當事人之間,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也不能承擔合同上的義務。而一旦當事人死亡,顯然法律是無法對死人有約束力的。按照這個邏輯來説,似乎合同的權利義務就應該自然終止,也就是説合同效力終止了。 法律依據《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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