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合同無效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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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着我國經濟交易和商業活動的繁榮發展,合同逐漸成為我們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種保障合同。那麼,哪些主體可以宣稱合同無效呢?當然,這是絕對無效的,但這並不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提起無效訴訟。除非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規定,無效行為的主體只能是當事人。這時,受傷的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民法典》明確規定:第一百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採取欺詐、脅迫手段,損害國家利益訂立合同的;(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違法目的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事實上,可以看出,大多數有資格要求宣告合同無效的人應該是合同的當事人。

主張合同無效的主體?

如果與合同無關的人可以要求合同無效,不僅增加了訴訟成本,而且擾亂了正常的商業和社會秩序。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違法目的的;(四)損害公共利益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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