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管局行政複議機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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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管局行政複議機構設置
專利行政複議的機構

專利行政複議的機構,也稱專利行政複議的機構的主管機關。與專利行政複議的兩類申請人一致,也存在專利行政複議的兩類機構。第一類機構,《行政複議法》第14條規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國家知識產權局屬於國務院直屬機構,性質上相當於國務院部門,因此,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由其本身進行復議。當然,儘管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與作出複議決定的機關同一,但內部的處理部門卻可以不同。根據《行政複議規程》第3條:國家知識產權法律事務處(以下簡稱“法律事務處”)負責行政複議的具體工作。第二類機構,根據《行政複議法》第12條的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所以,此類行政複議,既可以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所屬的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也可以向上一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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