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局行政複議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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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局行政複議機關

在對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此時可以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進行行政複議。自然啟動行政複議程序需要書寫的行政複議申請書,而我國對行政複議的機關和具體行政複議的期限也是有嚴格要求的。一般超過規定期限申請行政複議的,此時不會再受理案件,不過此時沒有超過行政訴訟期限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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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行政執法行政複議機關


1.專利行政執法行政複議機關的確定

(1)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開展專利行政執法工作過程中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複議請求的,參照《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複議規程》有關規定執行;

(2)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選擇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3)對專利行政委託執法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委託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4)對被撤銷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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