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還能分宅基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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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還能分宅基地不
東莞還能分宅基地不?請詳細解讀政策
(一) 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户,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 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農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民委員會公佈並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經討論同意並公佈後,逐級報鄉(鎮)土地管理機構、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和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村民委員會應當公佈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 年齡未滿十八歲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户需要的; (三) 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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