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的期限 - 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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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的期限 20天
行政拘留一般不超過多少天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拘留是一種重要的也是常見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


行政拘留一般不超過20天,行政拘留最長十五日,合併處罰最長不超過二十日。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


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法律依據】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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