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20天都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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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是指犯罪人未對任何人或任何事構成民事或刑事上的責任,只是觸犯了一些地方上的法規,或社會上的一些現象的觸犯構成的犯罪行為。一般都是比較輕的罪行,那行政拘留20天都有哪些相關的規定呢,這類問題我們平時難以觸碰到,下面小編就為進行詳細的你解答。

行政拘留20天都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行政拘留最長是15天,合併執行最長不超過20天,這是法律規定的,不會下達超出法律規定的處罰。如果超出規定,就是違法行政,就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一、法律規定:  

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

對於行政違法行為,按照法律應當被拘留的,會被行政機關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而最常見的行政拘留的產生往往是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行,所以通常乾脆就叫治安拘留。治安拘留最長不超過20天。什麼叫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一種配合刑事訴訟的臨時措施。按照刑事訴訟法,對於下列情況的人員,由公安機關決定予以刑事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符合以上第四、五情形的,也可以決定刑事拘留,送達公安機關執行。刑事拘留不得超過14天,多次作案,團伙作案,流竄作案的不得超過37天。拘留到期之後或者被轉為逮捕或者其他強制措施,或者被釋放。

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的現行法律對行政拘留的時間有着較為嚴格的規定。對於超過了規定時間的必須釋放當事人,當讓也對這類拘留的犯罪原因做了詳細的解釋。但其中的兩項可以合併到刑事案件中進行審理,就可以安照刑事案件的拘留時間進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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