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50多天可以取保候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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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50多天可以取保候審嗎?

刑事拘留可以取保候審

根據相關法律,對於刑事拘留可以取保候審嗎如下

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被告人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決定逮捕。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認為應當對被告人撤銷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報請院長批准。

第六十四條 對經過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拘傳的被告人,可以拘傳。拘傳由司法警察執行,執行人員不得少於二人。拘傳被告人時,應當出示拘傳票。對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戒具。

第六十五條 審判人員對被拘傳的人,應當在拘傳後的十二小時以內訊問完畢,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關押被拘傳人。

第六十六條 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三)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向其本人宣佈,並由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監視居住決定書上簽名。

第六十八條 被羈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書面申請後七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並且提出了保證人或者能夠交納保證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同意,並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六十九條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時,可以責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證人:

(一)無力交納保證金的;

(二)未成年人或者具有其他不宜收取保證金情形的。

第七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嚴格審查保證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符合保證人條件的,應當告知他必須履行的義務,並由他出具保證書。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決定對被告人取保候審,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責令其交納保證金。保證金僅限於現金。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起訴指控犯罪的性質、情節、被告人的經濟狀況等因素,決定應當收取的保證金數額。保證金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交由公安機關收取和保管。

第七十二條 對同一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能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與保證金保證。

第七十三條 根據案件事實,認為已經構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逃匿的,如果保證人與該被告人串通,協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點而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的,對保證人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同時也是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保證人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應當以其保證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的訴訟請求數額為限。

第七十四條 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被依法沒收保證金後,人民法院仍決定對其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的期限應當連續計算。

第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已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對於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依法對被告人重新辦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手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重新計算。人民法院不得對同一被告人重複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

第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對被告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在宣佈後立即將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或者監視居住決定書、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送達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

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存在,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被告人,認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決定依法逮捕。

第七十八條 人民法院作出逮捕決定後,應當將逮捕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執行。將被告人逮捕後,人民法院應當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確實無法通知的,應當將原因記錄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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