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決策權限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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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決策權限設置

公司發展的好壞,與公司經營狀況是密切相關的,因為科學的管理能促進公司快速的發展,增強公司的競爭力,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則可能被市場淘汰。經營管理是相互滲透的,我們也經常把經營管理放在一起講,實際情況也是經營中的科學決策過程便是管理的滲透,而管理中的經營意識可以講是情商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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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關於股東決策權有什麼規定



    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公司以公司資產為限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也有股東。 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共同出資,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負責的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有的時候,也可以是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這就是説,在我國允許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這裏的所謂人不能是自然人或一般的法人,而必須是經過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由這些機構或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公司,叫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因此,就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必須為二人以上而言,公司法關於股東決策權似乎存在矛盾之處;但就特殊情況來説,也就不難理解了。要不然在我國《公司法》中也不會單列國有獨資公司這個章節。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作為社團法人,在法律上具有獨立的人格,可以單獨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故也可以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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