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借貸的八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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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採取化整為零的手段,違反大額貸款應當抵押擔保和大額貸款審批權限的規定,將大額貸款分解成多個小額信譽貸款,由大額貸款客户收集小額信譽貸款客户信息,編造小額信譽貸款申請書、貸款調查報告,虛擬貸款資料,發放貸款。注:以農村信用社最為常見,因此,信用社信貸人員應當高度重視。
(二)未依法對借款人身份條件進行嚴格審查,明知借款人和實際用款人不一致的情況下,發放冒名貸款。
(三)明知用款人提供虛假貸款資料,未按規定對借款人借款用途、還款能力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違反貸款發放流程,發放貸款。
(四)在信貸受理、發放業務過程中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擔保人未到場的情況下辦理貸款手續,未對擔保人身份進行調查核實,違規發放貸款。
(五未嚴格審查實抵押房產、土地、車輛權屬、重複擔保情況等資料,及未對擔保人的擔保能力、資信情況開展實質調查的情況下,發放貸款。
(六)未對借款人資產情況、運營情況、財務資料、股東變更情況進行嚴格核查,杜撰與事實明顯不符的授信報告,而發放貸款。
(七)受單位領導安排或要求,不作貸前調查,違規審批發放,貸後對其貸款用途也不作檢查,致使貸款逾期未收回。
(八)在發放貸款之前沒有對借款人貸款信息進行實地核查、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評估,沒有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未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導致貸款逾期無法收回。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違規借貸的八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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