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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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2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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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羣眾自治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以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實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

第四條

夫妻雙方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實行計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計劃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本條例的具體實施和監督檢查。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八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計劃生育協會、人口學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逐年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及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省實行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兼職委員單位制度,市、縣(區)實行衞生和計劃生育機構兼職單位制度。兼職委員單位和兼職單位應當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職責分工,制定實施的具體措施。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衞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按人口規模配備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專職管理人員,負責本轄區內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城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治、社區服務。

第十四條

村(居)民委員會、大型廠礦、企業事業單位及流動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計劃生育協會,組織羣眾開展計劃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第十五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制定計劃生育自治章程,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十六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衞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為主,納入現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條

全社會都要積極支持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各級宣傳、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報刊、影視、廣播、文藝等大眾媒體,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工作的義務。

第十八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審批,可再生育:

第二十條

歸僑、僑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同胞、外國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一條

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

第二十二條

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

第四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二十四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包括計劃生育藥具管理站)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納入區域衞生計生規劃。

第二十五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育齡人員提供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服務,承擔優生優育和生殖保健諮詢以及技術服務。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還應當承擔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宣傳教育、藥具發放、管理人員培訓等任務。

第二十六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具體辦法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節育手術併發症醫學鑑定組織,負責節育手術併發症鑑定工作。

第二十八條

因接受國家規定基本項目的節育手術出現併發症的,由縣級以上節育手術併發症醫學鑑定組織鑑定,並由縣級以上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確定後,指定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治療。醫療費按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和計劃生育、食品藥品監督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制定胚胎、胎兒性別鑑定,終止妊娠手術和終止妊娠藥品的管理制度,並對本行政區域內胚胎、胎兒性別鑑定,終止妊娠手術和終止妊娠藥品等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章 優待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三十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第三十一條

職工接受節育手術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合併計算假期。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第三十二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優待獎勵補助: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農村獨生子女户和純生二女結紮户,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優待獎勵補助辦法。在就業、安排宅基地、生產扶助、扶貧救濟、入托、入學和醫療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第三十四條

農村男方到獨生女方家結婚落户,以及獨

第三十五條

對模範實行計劃生育和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在職人員,給予表彰和物質獎勵。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實行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制度。

第三十七條

流動人口成年育齡婦女在離開户籍所在地前,應當到户籍所在地鄉鎮或者街道衞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辦理婚育證明。

第三十八條

有關行政部門辦理流動人口成年育齡婦女的居住證、就業證等證件時,應當核查其婚育證明,沒有婚育證明的,應及時通報給現居住地鄉鎮或者街道衞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

第三十九條

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徵收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由縣級或者不設區的地級市人民政府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作出徵收決定,具體工作由所屬衞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執行,村(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應當協助執行。

第四十條

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一條

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在評選先進、授予個人榮譽稱號和確定綜合性獎勵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任用等方面予以否決。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執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的有關規定,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遲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資料。

第四十三條

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民主管理。鄉鎮、街道衞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有關計劃生育政策和人口出生計劃的落實情況,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情況以及社會撫養費徵收等情況定期公佈,接受羣眾監督。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將公民計劃生育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按下列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並給予處分,沒收違法所得;屬國家工作人員的,給予開除處分;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組織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胚胎、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屬國家工作人員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五十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違章操作或者延誤搶救、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二條

對不能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的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追究其領導責任。

第五十三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履行有關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四條

拒絕、阻礙衞生和計劃生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街道衞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屬職工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未按規定辦理生育登記手續生育的,由鄉鎮、街道衞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責令限期補辦。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或者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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