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10個月能保釋出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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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10個月能保釋出來嗎

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為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並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為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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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10個月能保釋出來嗎?怎麼保釋?

  我國並沒有保釋制度,但我國有減刑和假釋制度,符合減刑或者假釋制度的,可以依法申請減刑或者假釋,從而可以提早出獄。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第八十一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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