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去派出所投案的也能算自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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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去派出所投案的也能算自首嗎?
被公安機關抓獲的也是有可能構成自首的。
自首對於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案件的量刑以及變更強制措施都是非常有利的情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即使是被公安機關抓獲的嫌疑人也有可能成立自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舉個例子:公安機關車站、碼頭查身份證時,被查對象主動交待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自己存在的其它違法犯罪事實,這種情況下對於該違法犯罪行為是以自首論的,我們也稱其“特殊自首”。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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