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偽造發票的罪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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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偽造發票的罪的司法解釋

刑事法律指與刑事案件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總稱,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當事人相關行為是否符合相關罪的立案標準,當事人應該受到怎樣的刑事處罰等等刑事辯護問題都可以在刑事法規中找到法律依據。所以瞭解基本的刑事法規還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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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偽造的發票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之一規定: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

三、在《立案追訴標準(二)》中增加第六十八條之一:持有偽造的發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條之一)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持有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持有偽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持有偽造的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八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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