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扶梯受傷找哪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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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扶梯受傷找哪個賠償
乘坐扶梯受傷找哪個賠償
近年來,乘坐電梯事故頻發,那麼乘坐電梯發生事故導致受傷該由誰承擔責任呢?需要看具體情況,涉及到承擔責任的主體有使用者,維護者,生產者。如是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否則一旦造成他人損害的,需承擔侵權責任。
商場等公共場所作為經營者和管理者對顧客、公眾負有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若商場的安全管理人員未能及時發現該自動扶梯出現的異常情況並及時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最終導致他人遭受人身損害,商場應承擔賠償責任。
電梯的維保單位在進行維修保養過程中應當嚴格履行自己的義務、認真排除安全隱患,確保扶梯安全運行,維保單位在對該扶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時未發現該處安全隱患,從而造他人人身損害,亦應承擔賠償責任。
電梯生產者生產的自動扶梯存在產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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