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門城區房屋拆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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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門城區房屋拆遷標準
荊門城區房屋拆遷標準有哪些變化?
您好,具體請況如下: 《荊門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有關規定,此《標準》在明確被徵收房屋價值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的基礎上,對荊門市中心城區房屋拆遷補償標準作了相應調整。   統一住宅搬遷補助標準   《標準》中明確表示,考慮到被徵收户搬遷實際,改變原補償標準中區分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分別給予1000元和2000元補助的發放方式,統一為每户一次性補助2000元,不再區分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方式。   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補償和獎勵   根據《荊門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規定,《標準》將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費補助、“住改非”補償和搬遷獎勵標準等調整與現有徵收政策一致。因徵收房屋對被徵收人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按被徵收非住宅房屋評估價值5%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   徵收個人住宅房屋,被徵收人在2011年10月1日《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施行前,自行改變房屋用途作為經營性用房使用,且以該住宅為註冊地址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並一直從事經營的,按住宅房屋給予徵收補償;對其實際用於經營的部分,可以根據經營情況、經營年限、納税及區位等實際情況,在同類住宅房屋補償標準基礎上適當增加補償,增加的補償不得高於標準的30%。   徵收個人住宅房屋,對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限內簽訂補償協議並按時搬遷的,可按不超過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20%的標準給予獎勵。對積極簽約搬遷的被徵收人,實行搬遷時限獎勵。由市、區政府(管委會)根據徵收範圍、規模和區位確定簽約搬遷獎勵期限和獎勵額度,最高不超過2萬元,超過獎勵期限簽約搬遷的不予獎勵。   臨時安置補助按區域計發   原補償標準中,安置補助費根據被徵收房屋面積按8元/平方米/月計發,此《標準》調整為按被徵收房屋所在地級區域分類發放。一至五級地區域內房屋臨時安置費按12元至8元/平方米/月的標準發放。住宅房屋建築面積按照《荊門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確定,建築面積不足50平方米的,安置補助費按照50平方米計發。   補償標準適用範圍調整   原補償標準適用範圍為中心城區,包括主城區和漳河、麻城等五個組團。考慮到與我市最近剛出台荊門主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標準適用範圍相匹配,《標準》將適用範圍調整為主城區,五個組團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由各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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