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否屬於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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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否屬於行政行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主要分為五大類,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直接關係到相關的賠償內容,所以我們應該重視交通事故責任。但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應該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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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否屬於具體行政行為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從該規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僅是作為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證據使用,這種責任認定不具有處分性,對當事人不產生直接的法律效力。這種責任認定實質是對交通事故現場處理鑑定結論能否成立,事故的類別和等級作出的判定。誠然,交通事故當事人可能由於責任認定而受到行政處罰或處理,併產生賠償義務或獲得賠償的權利,但這畢竟只是一種可能,公安機關並未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作出確定事故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具體處理,因此,其責任認定只能視為一種證據,它只是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作出進一步處理的依據材料,也是當事人提出賠償請求和法院作出判決時所依據的證明材料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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