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屬於結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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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屬於結案嗎?

發生交通事故之後,沒有造成人身損害的,僅有財產損害一般採取協商解決,對車輛的毀損情況進行定損,雙方可以就維修車輛的費用達成一致的意見,若還是無法讓雙方滿意,可以交由交警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雙方的行為進行判定。責任認定書屬於結案嗎?本站小編來為您解答。

一、交警出了責任認定書算結案了嗎?

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還要告知當事人有提出異議的權利,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沒異議的,並且按責任認定的內容就行賠償,由該案件視為結案。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八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複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二、怎麼證明民事訴訟結案?

1、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執行完畢,這既包括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經人民法院的催告及説服教育,在執行通知指定的期間自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了遲延履行的責任;也包括人民法院執行機構用強制力強制被執行人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及承擔相應遲延責任。在生效文書確定內容全部執行完畢後,執行目的已經達到,當然應執行結案。

2、裁定終結執行。一旦執行過程中出現了民事訴訟法第235條規定的情形,執行程序就無法或無需繼續進行。以後執行程序也不會再恢復,此時人民法院應結束執行程序。

3、裁定不予執行。依照《民事訴訟法》及《規定》第6條要求,人民法院對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在被申請人主張有該法第217條、或第260條所列之法定情形的,應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確有該情形存在的,應裁定不予執行。一旦人民法院下達該裁定,則原仲裁裁決失去效力,當事人必須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執行失去依據,人民法院應當結束執行程序。

4、當事人之間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在執行過程中,若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平等前提下出於真實意思,達成有效執行和解協議,則人民法院應尊重雙方的意思自由,承認該和解協議,但是人民法院要執行結案還有一個重要條件即該和解協議必須履行完畢,因為依民事訴訟法第211條和《意見》第266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倘若翻悔,不履行和解協議,則人民法院還可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但在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後,則不存在恢復執行的可能,因此此和解協議有效且履行完畢者人民法院可結束執行程序。

三、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1、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儘快恢復交通。

2、屬於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級交通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報告。

3、交通事故現場圖繪製完畢後,勘察員、繪圖員應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在現場的應當簽名或蓋章,不在現場或無能力簽字的,應由見證人簽名或蓋章;無見證人或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應當記錄在案。

4、交通事故當事人逃離或駛離現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及時佈置追緝,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地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生協查通報。

5、因檢驗鑑定需要暫扣交通事故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20日。

6、詢(訊)問當事人、證人和有關人員。

7、採集、提取交通事故現場的痕跡、物證。

8、對不預付或無力預付搶救治療費的,公安機關可以暫扣交通事故責任者的車輛,暫扣車輛期限可以至損害賠償調節終結。

9、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15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評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請書後30內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10、公安機關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死者屍體,經檢驗鑑定後,向死者親屬送交《屍體處理通知書》,逾期不辦理喪葬事宜的,經上級負責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機關派員強制處理屍體。

綜上,就是小編對“責任認定書屬於結案嗎”問題進行的解答,交通事故發生之後,若是沒有造成嚴重的後果,雙方會願意採取雙贏並且高效率的解決方式,而這種方式便是雙方通過協商,走保險,但是有時候雙方是在難以達成一致的交由警察處理,責任認定書只是一種對雙方責任承擔的初步判斷方式,雙方不同意還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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