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份代書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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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份代書遺囑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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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份遺囑哪份生效

首先要考慮的是多份遺囑是否為有效遺囑。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7條規定,遺囑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五種形式,每種遺囑都有着不同的要求,符合要求才能成為有效遺囑。

其次要考慮的因素是各份遺囑的效力強弱問題。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我國公證遺囑具有最優先效力,如果多份遺囑中有公證遺囑,那麼就應以公證遺囑為準。

最後要考慮的是遺囑訂立的時間。我國繼承法第20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醫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由此可見在多份遺囑效力強弱一致的情況下,訂立在後的遺囑效力優於訂立在前的遺囑效力。當多份遺囑存在衝突時,應以最後一份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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