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行為能力簽訂合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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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為能力簽訂合同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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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合同的效力認定



  1、法定代理人追認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所謂追認,是指被代理人作出的使無權代理行為的效力被認可為自己的意思表示,確認該行為自始對自己具有約束力的一種補全措施。這種追認是一種單方意思表示,無須合同的相對人同意即可發生效力。


  2、相對人行使催告權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這裏的催告權是指第三人告知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內就是否行使追認權與以明確答覆的權利。在此期間內合同處於效力未定的狀態,既可能因法定代理人的追認而有效,也可能因不予追認而無效。


  3、相對人行使撤銷權

為了平衡雙方權益,賦予善意相對人有撤銷合同的權利。這裏的撤銷權,是指合同的相對人在法定代理人未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之前,撤銷自己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撤銷權的設立,正是為了使相對人與法定代理人能有同等的機會來處理這類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合同的相對人在簽訂合同之時並不知道或者也不可能知道對方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況下,在法定代理人追認之前,用通知的方式作出撤銷決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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