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決水罪的刑事處罰 - 過失決水罪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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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決水罪的刑事處罰,過失決水罪如何認定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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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決水罪如何認定

關於過失決水罪如何認定的回答如下

(一)過失決水罪與自然水災的界限前者是由於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而引起的水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自然水災並非人為的水災,而是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所造成。如山洪爆發、雨水過多、河堤決口、地震等原因造成的水災。

(二)過失決水罪與決水罪的界限過失決水罪與決水罪都是以決水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主要區別是:

(1)主觀不同,過失決水罪是出於過失,決水罪是故意構成。

(2)客觀方面不同。過失決水罪必須造成法定的嚴重後果,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才能定罪。而決水罪是隻要故意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決水行為,無論是否發生嚴重後果,都構成犯罪。

(3)決水罪有既遂、未遂之分,過失決水罪不可能出現未遂的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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