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故意毀壞財物罪追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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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故意毀壞財物罪追訴標準
廣東省故意毀壞財物罪數額巨大標準

《刑法》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毀壞財物罪,在廣東地區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數額較大為5000元以上;數額巨大為5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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