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判決離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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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判決離婚依據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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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判決離婚的情況




    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7、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10、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1、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13、一方與他人通姦、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分居與離婚顯然是兩個概念,分居只是雙方因感情破裂而選擇分開生活,其法定的婚姻狀態仍然是存在的,不可以隨着分居時間的長短而自動解除婚姻狀態。在辦理離婚手續時,一般還需要對雙方的財產、債務以及子女撫養權情況進行認定並簽訂離婚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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