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離婚訴訟請求判決書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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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離婚訴訟請求判決書的依據是什麼

很多人對於法院判決的駁回離婚訴訟請求的這種判決結果會覺得非常的差異,因為在有些眼中,法院要麼就是判離,要麼就是不判離的這兩種結果。但實際上有可能這種離婚的訴訟請求是由夫妻兩個人以外的第三方人提出來的,這樣的話,駁回離婚訴訟請求判決書的這種判決結果就合情合理。

駁回離婚訴訟請求判決書的依據是什麼?

1 、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 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且該訴訟請求應有具體的事實、理由支持。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時,並不可能對原告陳述的“事實”作實質性的審查,該“事實”實際上尚處於一種待定狀態,與通過開庭審理後查清的據以作出裁判的事實未必一致。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基本原則,原告有責任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因此,如果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證據,而人民法院依職權也調取不到支持原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的證據時,則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2 、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只有有法律依據的訴訟主張,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護,沒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則必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例如原告的訴訟請求超過了被告依法應承擔的責任部分,因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其超過部分的訴訟請求將被駁回;另如被告依法應承擔某種責任,而原告卻提出要其承擔他種責任的。對這些類似情形,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被告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的條款,在判決被告承擔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時,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3、原告錯誤地主張法律關係

錯誤主張法律關係是指原告在起訴時提出的訴訟請求與案件事實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關係。由於當事人不可能都具備較深的法學理論水平,往往對案件事實的法律關係性質難以確定,通常是以常理認為而向法院提起訴訟,因而不可避免提出錯誤的法律關係主張;這種錯誤的法律關係主張將因案件本身事實證據與訴訟請求不具關聯性,而導致原告必然敗訴,其訴訟請求必然被駁回。

4、原告超過訴訟時效提起訴訟

對於訴訟時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均有詳細的規定,即“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訴訟時效屆滿後(包括特殊訴訟時效),原告喪失的僅為勝訴權,並未喪失程序上的訴權。

由此可見,駁回離婚訴訟請求判決書主要也是根據以上四點做出的這種判決結果,當然對於離婚訴訟請求肯定是不適用於超過了訴訟時效的,但就像小編講的,不能因為公公婆婆或者是老丈人等哪一方看不慣去提出的離婚訴訟,或者是沒有相關的事實依據等等這些情形都會予以駁回,法院其實在駁回判決書當中就會告知當事人為什麼要駁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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