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標與合同管理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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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標與合同管理修訂版
招投標時分公司勞動合同可以與員工簽訂嗎

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的主體資格,但是其實際領取了營業執照,並且從事相關的經營活動,對於普通勞動者而言,可能並不能辨認其主體資格。


1、《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


(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企業;


(三)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四)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五)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


(六)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


(七)經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企業、街道企業;


(八)其他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組織。


從上述法律的規定來看,分支機構單獨從事的法律行為原則上是有效的,除非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只是其責任最終由總公司承擔。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4條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分公司或者分支機構是否能作為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主要標準在於是否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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