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39條40條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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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39條40條區別
本人想知道勞動合同法39條40條區別
以下就是勞動合同法39條40條區別的相關資料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的免除責任與第四十條中所免除的責任在程度和性質上是不相同的。第三十九條免除或限制的是提供格式條款一方非根本性的責任,或者説是雖然免除、限制了自己的責任,但不會因此而造成對方主要權利受損或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而《合同法》第四十條所規定的免責格式條款無效的條件則嚴格得多,即在免除自己責任的同時,還要加重對方的責任,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這三者不是選擇或遞進關係,而是一種並列關係,只有當三者兼備時,免責格式條款才絕對無效。要正確區分免責格式條款的效力,應當結合合同的前後內容,分析所免責任的輕重和後果。雖然這樣的約定有時不易明確區分,但在實踐中應當從嚴把握,一旦符合《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則即使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提請了對方注意,該條款也是無效的,從而充分保護對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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