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無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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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無固定期限合同
關於新勞動法無固定期限合同是怎麼樣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連續簽訂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連續工作10年以上,或者未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年,只要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現實生活中籤訂勞動合同是對於勞動者的一種認可表明,接納了勞動者在自己的單位來進行一個工作,同時也是法庭當中所規定的勞動者享有一切權利的開始,所以沒有簽訂的話,對於自己的權利可能會產生一定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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