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後可以增加補充協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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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後可以增加補充協議嗎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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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可以補充協議

後來的補充協議,只要是雙方自願協商簽定的,那麼對夫妻雙方肯定是有約束力的,如果補充協議和原協議有不同的地方,應視為對原協議的修改。只不過,經過民政部門備案的協議,在效力上確實會比私下達成的效力高。但這僅僅體現在對外的效力上,而對內效力,也就是夫妻前的效力應該是一致的,因為不涉及到保護利害關係第三人的問題。因為在夫妻財產的處分上,會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如果你們二人想使被充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拿着此補充協議共同到民政局,説明情況之後,把原協議撤回,重新簽訂協議即可,大可不必跑去辦什麼公證。離婚協議可以補充協議依據以上的內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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