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開設賭場罪量刑標準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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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開設賭場罪量刑標準2022年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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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開設賭場罪量刑標準2017年規定是什麼?

山西省開設賭場罪量刑標準2017年規定是: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因為賭博罪的情形特殊,並不是單一靠金額來確定加重情節:《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賭博罪;開設賭場罪】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加重情節是有,根據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第五條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蔘與賭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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