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婚姻無效管轄法院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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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婚姻無效管轄法院程序是什麼?

我們知道我國是一個法治社會,法制化程度在不斷的增高,如今我國的如今我國的離婚人數在不斷的增加,導致的結果就是在離婚過程中會出現各式各樣的問題,這樣的情況下,需要《民法典》來解決婚姻過程中的種種問題,那宣告婚姻無效管轄法院程序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宣告婚姻無效管轄法院程序是什麼?

我國《民法典》並沒有明確規定哪些機關有權宣告婚姻無效,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有權宣告婚姻無效的只能是人民法院,婚姻登記機關並沒有宣告婚姻無效的權力。

法院在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上與其他民事訴訟案件相比,有些不同:

1、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如果法院經審查認為該婚姻有效,則允許原告撤訴。同時,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2、關於婚姻的效力,人民法院應當主動審查,不能因雙方當事人對本屬無效的婚姻沒有爭議就不加追究。

3、對婚姻效力問題的處理應當單獨製作出判決文書,與涉及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的判決文書是分別做出的。

4、對婚姻效力的訴訟,實行一審終審。也就是説,一審法院對婚姻效力作出判決後,不論是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認定婚姻無效,還是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認定婚姻有效,當事人不服的,均不能對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提出上訴,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上訴。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製作裁判文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婚姻的無效申請,經法院判決確屬無效的,屬於終局性判決,當事人無權上訴。也就是説,婚姻的效力問題,人民法院一旦作出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上訴或者申訴,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而對於涉及子女和財產的判決,當事人可以在規定時間內上訴,上訴的,法院應該受理。判決生效後也可申訴。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在法治社會中我們需要通過法律的手段來解決生活中遇到的各種問題,而在離婚過程中需要及時的問題就是關於財產分割以及孩子撫養權的問題,關於宣告婚姻無效的相關程序需要嚴格按照《民法典》中的法規來進行,確保雙方的利益都不受到任何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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