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定增協議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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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定增協議轉讓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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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增


1、定增全稱為定向增發,指的是非公開發行即向特定投資者發行,實際上就是海外常見的私募,中國股市早已有之。但是,作為兩大背景下——即新《證券法》正式實施和股改後股份全流通——率先推出的一項新政,如今的非公開發行同以前的定向增發相比,已經發生了質的變化。

2、在2006年證監會推出的《再融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關於非公開發行,除了規定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市價的90%,發行股份12個月內(大股東認購的為36個月)不得轉讓,以及募資用途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違規行為等外,沒有其他條件,這就是説,非公開發行並無盈利要求,即使是虧損企業也可申請發行。

以上就是對可交換公司債券和定增的相關介紹,可轉換公司債券一般需要上市公司在股票上市交易後才可申請發行,而定向增發主要適用於合格投資者的私募,其對於投資者的資格要求相比可轉換公司債券更為嚴苛些。如果您還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疑惑,可以登入律師365網站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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