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於贈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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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關於贈與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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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關於離婚判決

根據《婚姻法》第29條、第30條的最高院關於離婚的有關規定,最高院關於離婚判決在審理案件時,對夫妻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問題的審判原則是: (l)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①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②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 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 (4)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一般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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