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投案適用傳喚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自動投案適用傳喚嗎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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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屬於自動投案


1、投案行為必須是發生在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這是自動投案的時間規定。

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是指:

(1)犯罪事實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之前;

(2)犯罪事實已被司法機關發現,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機關發現之前;

(3)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機關發現,但司法機關尚未對犯罪分子採取訊問或強制措施之前;

(4)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尚示被司法機關發現,僅因犯罪分子形跡可疑而被審查、教育主動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的情形。

2、投案行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決定的,這是自動投案是否成立的關鍵。

犯罪分子的意志所決定的,是指犯罪分子在前述的時間規定內,由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決定投案行為,他有以下幾種表現:

(1)真誠的認罪、悔罪、爭取從寬處罰;

(2)經家長、親朋好友規勸而投案;

(3)社會力量迫使其投案。

3、必須是向司法機關或者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這是投案自首的實質性條件。這裏所指的司法機關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個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其他有關負責人。

4、必須是自願置於有關司法機關或者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待進一步交待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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