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債務轉化有哪些情形和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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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人的身上多多少少都揹負有了債務,那麼什麼是婚前債務呢?就是指在結婚之前就已經有了的債務,不屬於雙方共同債務,那麼我們如何可以把婚前的債務轉化為婚後大家一起負擔呢?婚前債務轉化有哪些情形和法律規定呢?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婚前債務轉化有哪些情形和法律規定

一、婚前債務的法理基礎及轉化情形

夫妻一方在結婚登記前,因特定的法律事實而形成的債務叫婚前債務,它是夫妻一方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的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在債的關係中,債權人基於債的關係,可以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且只能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夫妻一方婚前所欠的個人債務,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產生之前與債權人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債權人不能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但是債的發生,除了形成債權債務關係的法律事實外,還可以因為當事人之間的意定或法律規定而產生。

一方的婚前債務轉化為共同債務有以下二種情形:

1、債務人配偶在婚後向債權人做出承諾,自願承擔債務人的婚前債務,這是屬於意定之債。配偶意思表示承擔夫妻另一方婚前債務的,債權人有權向債務人配偶主張債務人的婚前債務。

2、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九條規定。

二、我國與外國對婚前債務轉化的立法

(一)我國婚前債務轉化立法

對於婚前的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婚姻法》沒有規定,最高法院的二個司法解釋中也僅各涉及到一條。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3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債務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1993年最高法院制定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18條規定“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對於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的權威解析,莫過於最高法院黃鬆有主編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一書,該書提到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後共同債務轉化的有以下幾種類型:

1、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轉化婚後共同債務;

2、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後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時,可以轉化為婚後共同債務;

3、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時,該房屋供夫妻婚後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司法解釋對這方面規定得非常簡單,且是着重點也在於保護債權人;而對債務人配偶應當承擔怎麼樣的責任等均沒有具體的規定,加上法官理解的差異,案件的判決結果的公正性、統一性就很難達到;甚至會造成嚴重侵害債務人配偶的權益。

(二)外國婚前債務轉化立法

關於對配偶一方的婚前債務轉化為共同債務,外國法對此也有規定,可以作為立法時的借鑑。

1、瑞士規定:對於其他個人債務,夫妻一方僅以其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如果用夫妻共同財產清償的,清償部分的價值不得超過夫妻共同財產的價值的一半。但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增加所欠的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其債務清償責任,僅對其所領受的財產範圍內。

2、意大利規定:夫妻一方以在共同財產中的應有份額為限,對一方債務中不能以一方財產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的保證責任,並且其清償順序在共同債務之後。但同時特別規定一方婚前財產被約定為共同財產的,共同財產就不超過該價值限度的一方婚前債務負責。

3、菲律賓規定:負債的配偶無專有財產或專有財產不足的,除一方婚前締結但已為家庭增益的債務之外的婚前債務,支付一方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因一方的犯罪或準違法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可從共同財產中屬於負債配偶份額的財產墊付;所墊付財產應在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扣除。

菲律賓、意大利國家規定,一方婚前債務轉為共同債務,配偶一方對外承擔償還責任,但償還後可以向對方追償。瑞士國家規定,一方婚前債務轉為共同債務,債務人配偶僅在接受的財產範圍償還。

其他一些國家也對婚前債務的承擔作出相應的規定。

希望小編的整理能夠對大家的生活有所幫助,其實對於婚前債務轉化來説最多的就是房子的按揭,當然還有其他的特殊情況,如果大家還想了解其他關於債務的問題,歡迎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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