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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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
民法總則第七十條規定

第七十條 法人解散的,除合併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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