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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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一、無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可以訂立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對其他合同,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訂立。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締結合同。

我國法律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實施某些與年齡、智力、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行為,其他民事活動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實施。

三、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締結合同。

無權代理指欠缺代理權的代理,主要有四種情況:

1、根本無代理權;

2、授權行為無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權範圍進行的代理;

4、代理權消滅後的代理。

關於無代理權人所訂立之合同,《民法典》將其規定為效力待定合同。無權代理行為可能由於行為完成後發生的某種法律事實而完全不產生代理的法律後果。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無權代理應區別於表見代理,表見代理行為是指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善意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其代理權;而前者則不存在這一情況。判斷表見代理的構成關鍵在於區分善意相對人是否具有正當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表見代理的效果相對人可直接請求本人負責。而對於狹義無權代理行為,如果本人不追認,則不負責任。

四、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合同。

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以自己名義擅自處分他人財產。無權處分行為是否發生效力,取決於權利人追認或處分人是否取得處分權。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賦予有關民事主體以追認權、拒絕權,賦予相對人以催告權、撤銷權。

合同在簽訂的時候不僅內容上需要符合法律的規範,其次在簽訂合同的形式上也需要符合法定的要求,否則合同的效力是屬於待定的,比如説合同簽訂的當事人是屬於被限制了行為能力或者是沒有行為能力,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去找監護人確定合同的效力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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