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高院量刑指導職務侵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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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高院量刑指導職務侵佔
職務侵佔罪江蘇省量刑標準

從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2017年8月7日)中,可以知道,江蘇省關於職務侵佔罪的量刑情節規定如下:
  


1.構成職務侵佔罪的,按下述職務侵佔數額對應的刑罰幅度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職務侵佔數額達6萬元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每增加2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職務侵佔數額達100萬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不滿900萬元的,每增加1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數額超過900萬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3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侵佔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的;


(2)侵佔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3)侵佔行為嚴重影響生產經營,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或者影響惡劣的;


(4)多次職務侵佔的;


(5)在企業改制、破產、重組過程中進行職務侵佔的;


(6)為違法犯罪活動而實施職務侵佔或將職務侵佔的財物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7)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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