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緩刑+監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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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緩刑+監外執行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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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緩刑如何執行

對於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

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執行。如果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先行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並立即通知有關公安機關。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應當將法律文書送達當地公安機關。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緩刑的罪犯,在宣告緩刑時,應當同時宣告緩刑的考驗期。緩刑考驗期滿,公安機關應當向本人宣佈並通報原判決的人民法院。

綜上,緩刑期間的緩刑犯應當時刻注意自己的言行舉止,在合法範圍內進行相關社會活動,嚴禁觸犯法律邊界,再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危害社會。同時,執法部門在緩刑犯的緩刑期間也會嚴格進行監管,規範當事人的行為尊則,做一個良好的積極向上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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