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和進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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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和進看守所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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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進看守所就是批捕嗎

    不是到了看守所就是被批捕。進看守所意味着已經被採取強制措施了。看守所是暫時限制人身自由的地方,一般是刑事拘留,逮捕後關押在看守所。只有簽收了逮捕證才表示已經被批捕,被刑事拘留到被逮捕的最長法律時效為三十七天,若37天沒簽收逮捕證,表明會被釋放。    只有簽收了逮捕證才表示已經被批捕,被刑事拘留到被逮捕的最長法律時效為三十七天,若37天沒簽收逮捕證,表明會被釋放。    二:《刑事訴訟法》關於批捕的相關規定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綜上所述,可以知道的是看守所是公安機關行使拘留的權利,不是到了看守所就是被批捕,批捕程序是需要得到檢察院的批准的,在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檢察院會發放批捕證,由公安機關執行批捕的工作,一般在看守所是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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